在行政诉讼的范畴里,通常来讲,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不能充当被告的。
行政诉讼的被告,明确地说是作出了被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是那些被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应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而第三人,指的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着利害关系的其他各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实际的行政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较为特殊,他是参与到已经由他人开启的诉讼当中去,主要是协助其中一方当事人来进行诉讼活动。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能够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是去反驳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主张,也不会承担主要的诉讼责任。
不过,要是在诉讼的进程中,第三人实施了与被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特定行为,并且经过法院的认真认定,认为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他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和一般意义上的被告地位是有区别的。
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实不能作为被告,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他却可能会承担部分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