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结果一般来讲是必须要本人亲自签字来予以确认的。这背后的原因在于,通过本人签字能够极大地确保鉴定结果的精准性与真实性。毕竟是关乎到自身伤情的鉴定,只有本人签字才能更好地体现其对结果的重视和认可,这也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一个重要程序步骤。
如果本人由于某些原因无法亲自签字,比如可能是因为受伤过重导致行动不便,或者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而无法提笔,那么就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来代为签字。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以明确代理人的签字行为是得到当事人授权的。
在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形下,像当事人因为伤得特别严重,或者是处于昏迷等其他无法自主行动的状态而无法签字,此时就可以在鉴定报告中清晰地注明无法签字的原因,并且还要由相关的人员进行见证,以保证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总之,签字这个环节在伤情鉴定程序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对于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