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所说的情况实际上是合同的协议解除,属于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现行合同法本身没有终止协议这个说法。
2、有必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一份书面的解除合同的合同。原因有二:
其
一、在大部分情况下只起证据作用。合同撕掉只能使各方丧失缔结合同的书面证据,但不等于不存在其他能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比如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难免留下各种痕迹,这些痕迹合在一起也可能能够还原当初合同的原貌。如果事后一方反悔,风险不小。
其
二、合同解除后也有一些清算的事务,比如是不是一方要向另一方补偿多少、以往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是不是在解除时一并处理等等。这类问题最好也用一个书面的形式来固定。否则事后一方再提出赔偿,就很不好办了。
3、协议解除合同通常情形下只要双方同意就行。也有些特殊的情形下需要经过批准、登记。估计与你的问题干涉不大。
附:合同法条文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