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如果在保证合同里没约定保证方式,那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要么没约定,要么约定得模棱两可的,那就得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不过要是没约定保证方式,通常就会被视作是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有这么个特点,当债务履行期到了,债权人要是没得到清偿,那他既可以让债务人去履行债务,也可以让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对债权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能更有力地保障他们的债权得以实现。
但同时,要是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他是有权利向债务人去追偿的。也就是说,保证人帮了债务人的忙,承担了债务方面的责任,之后他是可以找债务人要回自己付出的那些东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