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行政复议裁决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终局复议与非终局复议。终局复议是指裁决发生终局性效力行政复议书,这种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必须执行复议决定,即使不服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非终局复议是指裁决不具有终局性效力的行政复议书。申请人如果不服复议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行政复议的具体行为和复议机关不同,可作出不同性质的复议决定书,可分为海关、工商、商品检疫、税务等行政复议决定书。
(3)按照行政复议书内容规定的执法效力来看,可分为维持原决定书、对申请进行补救的决议书;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内履行决议书;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的决定书,或变更原来决定的决议书;对申请人的损失作出赔偿的决定书。
(1)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的决定,驳回申请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从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又是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否决,对受损害者进行救济。即体现出国家行政机关为人民利益改正错误的精神,维护行政机关威信。
(3)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受理复议的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对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