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一些具体要求可以参考:
(一) 庭审前的准备阶段
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做好哪些工作?
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前,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项条件,从形式要件上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具体包括: 诉状文末有无原告签章;有无明确被告;原告诉请主张与案由是否一致;原告有无提交借条、借据或其他相关证据,该证据上的借贷双方与诉讼当事人是否相符;有无约定仲裁条款;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
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即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二) 核对当事人身份阶段
在该阶段,主要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到庭与否,同时查明其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审查借贷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注意哪些要素?
审查借贷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1) 出借人和借款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2) 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借款时有无担保人、代理人或见证人。
需注意: 审查借贷合同当事人应注意区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及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前者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后者则为诺成性合同。
(三) 法庭调查阶段
在该阶段,法官应着重查明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各方的履行情况。
审查的核心内容是借贷合同是否兼具合意性和合法性;且针对借贷合同缔约主体的不同、合同效力的不同,审查内容各有侧重。
1、 如何确定借贷合同是否成立?
(1)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须查明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与否。
(2) 对于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须查明该合同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 经查明合同未成立的,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还须查明合同未成立的原因及各方的经济损失。
2、 若一方当事人主张借贷合同无效的,如何处理?
(1) 庭审中,若一方当事人主张借贷合同无效的,应注意查明系争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类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赌博、高利贷、计复利、非法集资等。
(2) 对于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查明该合同是否具有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四种无效情形之一,即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 经审查合同存在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的,须进一步查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各方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