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在浙江省涉及误工费计算的情况,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那么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比如,一名上班族因受伤请假,请假期间单位扣除的工资部分就是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这部分金额可作为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二)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首先尝试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例如,自由职业者可以提供近三年的收入流水、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来确定平均收入,以此计算误工费。
(三)要是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像前面提到的从事当地普通制造业的受害人,法院会参照浙江省制造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来确定其误工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