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今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根据你们的情况,如果工期是由于你公司原因更改工期而解除中标,属于非正当理由。行政主管部门及中标单位会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及相应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