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包括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户口本,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确保材料齐全,以免因材料问题耽误时间。
(二)在冷静期内,双方都应慎重考虑离婚决定,避免冲动撤回申请,若确定要离婚,就保持冷静等待冷静期结束。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务必提前规划好时间,准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不要错过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