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满18周岁且能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父母可不再承担抚养义务,让子女自主独立生活。
(二)若子女已满18周岁,却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应继续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支持。
(三)要是子女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需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子女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表明在子女确实有需要时,父母有义务保障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