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办理规范的通知释放文书。同时,无论是何种法定事由的被羁押人出所均使用合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如:撤案、不诉、不捕、取保、监视居住等等,不能只有免予刑事处罚,释放人时口头通知释放。再者,释放被羁押人,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缺少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极不严肃的,也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更何况未有法律文书。因此,口头通知释放被羁押人,是极不严肃的,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如何释放呢?按照法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必须立即释放被羁押人,但此时刑事判决尚未生效,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下达执行通知书。正确的释放程序应当是:人民法院在宣布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对免予刑事处罚人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