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要及时持规定材料,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这样就能撤回申请。
(二)要是超过了第一个三十日的冷静期,在接下来三十日内,双方一定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三)如果不想经历离婚冷静期,双方有较大矛盾且无法协商一致冷静处理,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