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确定监护人时
各方能达成一致约定的,就按约定来承担协商期间产生的鉴定费,这样可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二)诉讼确定监护人时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先由申请人垫付鉴定费。但最终承担方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若被申请人确实需要监护且鉴定结论支持申请人主张,鉴定费可能由被申请人方承担;若申请人主张不成立,则自行承担。
(三)特殊情形下
法院会基于公平等原则综合考虑,合理分配鉴定费分担,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