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和解或撤诉的权利。这是给双方一个自行解决纠纷的机会,能节省司法资源,也可能让矛盾更好地化解。
(二)公诉案件一般不能随意撤销。因为它涉及公共利益,代表国家追究犯罪。但特殊情况除外:
首先,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犯罪过了追诉时效、被特赦等,公安机关要撤案。
其次,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可不判刑或免刑的,检察院能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