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象条件,要准确计算刑期是否符合要求。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看是否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的,看实际执行是否达十三年以上。同时,牢记累犯及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能假释,提前做好判断。
(二)针对实质条件,在刑罚执行期间,要始终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和劳动,切实展现出悔改表现。并且时刻约束自身行为,让监管人员看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特质。
(三)涉及程序条件,执行机关要及时准确地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法院审理时,要积极配合展示悔改或立功事实,争取裁定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