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立案后多次传唤嫌疑人不来,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公安机关可使用拘传手段强制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以此保证调查的推进。
(二)对于需要逮捕却在逃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追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身管辖地区内可直接发布,超出管辖地区则需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开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