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贩卖毒品累犯及其家属,应督促累犯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等改造活动,以展现悔改表现。
(二)鼓励累犯在服刑期间留意立功机会,比如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或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等,争取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
(三)如果符合条件,可通过监狱等执行机关提出减刑申请,按法律程序推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