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原料毁损,定作人要求赔偿损失需分情况,承揽人保管不善则其担责,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双方事由一般定作人担责(另有规定或约定除外),定作人自身过错则自担损失,可先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承揽人有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法定义务,若因承揽人保管不善致原料毁损,其承担赔偿责任理所应当。而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使原料毁损,按照风险负担规则,通常损失由定作人承担,不过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要是定作人自身存在过错导致原料毁损,自然由定作人自行承担损失。当定作人遇到原料毁损问题时,可先尝试与承揽人友好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收集合同、原料交付凭证、毁损证据等关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赔偿。若您在加工承揽合同方面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