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债权人和保证人都要明确,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那天开始算六个月。债权人要及时在这六个月内行使权利,对于一般保证要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对连带责任保证则要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避免保证人不再担责。
(二)要是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会有个宽限期,保证期间就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要把握好这个时间节点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