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若遇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检察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让公安机关凭借其侦查资源和能力获取更充分证据;也可自行侦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深入调查。同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要严格遵守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间限制,且补充侦查次数不能超过两次。当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要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在审判阶段,若检察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法院可决定延期审理。此时,检察院需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确保审判程序能尽快继续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