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重大误解的情况,当事人要及时收集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等方面产生错误认识,以及行为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且造成较大损失的相关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二)对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需保留一方利用自己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三)若是被欺诈,受欺诈方要收集欺诈的相关证据,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第三人欺诈时,还需证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四)遭遇胁迫时,受胁迫方要尽快收集胁迫的证据,同样在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