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可先自行协商确定探视权形式,综合孩子生活学习情况、双方居住距离等因素,商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例如周末短期探视或假期长时间共同生活。
(二)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从保障子女利益出发,结合父母实际情况,考虑孩子年龄、意愿、父母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判决。
(三)确定探视权形式后,若出现孩子升学、父母工作变动等情况变化,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