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一般应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可延长至十五日。
(二)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常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能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需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符合刑诉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同时,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