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一旦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有变动,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并且在被传讯时及时到案,避免因违反规定导致被取消取保候审。
(二)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收集证据,侦查终结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会提起公诉,被取保候审人要做好出庭准备;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了解不起诉的具体原因和后续事项。
(四)法院受理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取保候审人要按时参与庭审,尊重法庭秩序,等待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