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准确区分教唆犯和帮助犯,可从行为性质判断。若行为是将犯罪意图灌输给原本无犯意或犯意不坚定的人,使其产生犯罪决意,那就是教唆行为,实施该行为的是教唆犯;若行为是在他人已有犯意后,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等辅助,实施该行为的则是帮助犯。
(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时,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各行为人表现。比如看行为人之间交流内容、行为发生时间等,判断是引发犯意还是提供协助。
(三)在量刑辩护方面,若是教唆犯,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作用大小等方面争取合理量刑;若是帮助犯,可强调自身行为的辅助性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