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然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二)对于债务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
债权人能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履行并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