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认定违约责任中的损失时,要考虑可预见规则。计算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包含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财产减少,像货物损坏、价款未支付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比如因对方违约丧失与第三方交易机会的利润损失。
(三)非违约方要履行减损义务。需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采取导致损失扩大,不能就扩大的损失索赔,但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