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售后公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购房款来源和婚姻存续时长等因素合理分配。
(二)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售后公房,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三)双方对房屋价值和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起诉至法院,法院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双方都要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的,法院准许。
2. 一方要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评估,取得方给另一方补偿。
3. 双方都不要房屋所有权,根据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分割所得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