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在取得谅解书后最大程度争取不坐牢,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嫌疑人要积极主动向检察院和法院表明悔罪态度,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强调自身改造的决心和可能性。
(二)积极与受害者及其家属协商,不仅给予经济赔偿,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或帮助,进一步巩固谅解效果。
(三)若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即便有谅解书,也要配合律师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自身有立功表现等,争取从轻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