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运用代位权和撤销权进行债的保全,有如下建议:
(一)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要先确定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的情况,且已影响到自身到期债权实现。准备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需留意债务人有无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不当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现影响自身债权实现,尽快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