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二)受胁迫方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以及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还有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需留意撤销权的行使,避免超过期限导致权利丧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