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生效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作出,按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判决、裁定可上诉。
(二)若生效判决、裁定由二审法院作出,按二审程序审理,判决、裁定为终审。
(三)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审理,判决、裁定为终审。
(四)审理再审案件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五)原为一审的再审案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并开庭审理;原为二审或提审的,按二审程序,事实清楚可不开庭审理。
(六)再审出现调解、撤诉等情况,程序与相应审级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