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若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及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传讯时能及时到案,避免因违反规定被重新羁押。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如实提供自己被他人利用的相关线索和证据,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
(三)若最终证实自己无犯罪故意且未实施犯罪行为,要关注司法机关撤销案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进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