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若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六个月;无最长时限规定,约定过长一般有效,但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当约定出现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之同时届满的情况时,就按照没有约定来处理。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法律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并且,目前法律没有对连带责任担保设置最长时限,只要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通常会认定为有效。但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合法途径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您在连带责任保证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