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被取保候审人了解规定并监督遵守,像未经批准不离开居住的市、县,信息变动及时报告等。
(二)当被取保候审人有外出等重要事项,协助其向执行机关申请并办好相关手续。
(三)关注案件进展,和律师多协商,了解案件情况。
(四)给予被取保候审人心理支持,让其积极配合司法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