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确保管在有效的债权,像自然债务、已消灭的债权这类不真实、不合法或缺乏可转让性的债权不能用于转让。
(二)保证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依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可进行转让。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比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四)必须通知债务人,虽未通知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效力,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五)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按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