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出具借条但无实际金钱往来的情况,如果要让借条具有法律上的借贷效力,出借人应尽可能保留款项交付证据,转账记录是很直接有效的证据,务必留存好。
(二)要是以现金交付借款,在金额较大时,最好有相关证人见证交付过程,或者让借款人写清楚收条,详细说明收到现金的情况。
(三)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涉及借款事宜时,都要重视各种证据的留存,避免后面产生纠纷难以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