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担保类型应对债务人不还钱情况。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再担责;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二)担保人担责后追偿。先与债务人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三)预防纠纷。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全面了解债务人信用和偿债能力,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