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使一方不知情也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要偿还。在生活中,要留意家庭资金的流向和用途,保留相关开销凭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债务性质。
(二)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且债权人无法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知情一方无需偿还。对于大额债务,可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明。
(三)夫妻可通过约定财产制明确债务承担,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进行约定时,建议进行公证,增强约定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