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及贪污罪案件的当事人,若确实实施了贪污行为,最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心悔过,并积极退还贪污的财物,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二)对于司法人员,在判定贪污罪量刑时,要严格按照贪污数额及情节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务必累计计算贪污数额。
(三)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对于涉及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物的资金流向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贪污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