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要保持理性思考,评估婚姻状况,考虑是否真的要结束婚姻关系。
(二)如果一方决定撤回离婚申请,要提前准备好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在三十日内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回手续。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若双方仍决定离婚,一定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因逾期视为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