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务存在多个保证人时,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情况较为复杂。并非仅在连带担保下保证人才可相互追偿,在多种法定情形下,保证人都能行使追偿权。
具体如下:
1.若保证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那么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照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相应份额。这明确了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的原则。
2.当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但约定了分担份额时,承担保证责任后,需先向债务人追偿。对于无法追偿的部分,再按约定份额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这种情况体现了对债务人先追偿的优先顺序。
3.若既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分担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同样先向债务人追偿。就不能追偿的部分,各保证人按比值分担。此规定保障了保证人之间的公平性。总之,符合这些法定情形,保证人都可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