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10年7月1日签定《燕之屋特许经营单店授权合同》,授权乙方为甲方燕之屋品牌天津市宁河县单店加盟商,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解除协议:
一、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关系即被解除。
二、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之前,乙方应全面了结顾客因办理燕之屋美食卡、现金抵用券等引起的债务。
三、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库存完好的,未超出保质期的燕窝干货产品退回甲方,退回货物经甲方验收确认完好无损后,甲方应按原供应价的80%将货款退回乙方(血燕系列按照进货价退还),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本合同解除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乙方应将原签约的加盟合同及各类经营手册和文件归还甲方,并不得冒用甲方公司名义或商标进行任何经营和宣传活动,一经发现,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五、自本解除协议签定完后,乙方应立即自行从燕之屋专卖店和专柜以及店内所有设备、物品上摘除燕之屋商标标识。甲方确认已收到乙方原签定的《燕之屋特许经营授权合同》等相关资料,并且经甲方确认乙方已摘牌,则甲方将在收到乙方《退货付款确认函》后将退货货款如数归还乙方,但加盟费不予退还。
六、自本解除协议签定完后,乙方应及时清除原燕之屋加盟店的相关网络推广信息和删除在当地114查号台登记的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
七、乙方加盟店停业后,店内所有美食卡客户资料必须回传一份给甲方备案审核。
八、合约签定后乙方应及时在天津市宁河县县级以上报刊刊登停业声明(声明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在刊登后第一时间将报刊回寄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后,5个月内将乙方所剩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无息退还给乙方。
九、乙方申请的退货货款及保证金统一由甲方汇入以下账户,明细如下: 户名:_刘育铭 开户行:___ 帐号:
十、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将他所知的甲方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模式、操作标准和规范等向第三方透露。
十
一、甲方要求乙方全面处理好乙方加盟店的所有问题,如遇到乙方的遗留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处理解决。若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
二、乙方加盟店所有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十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