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刑事传唤,要仔细留意侦查机关是否按规定出示证明文件。若未出示,坚决拒绝。同时,关注传唤时长,一旦超法定限制,明确表示拒绝配合。
(二)在治安传唤方面,若公安机关未依法使用传唤证(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除外),或者没有把传唤原因和依据说清楚,有权拒绝。不过要注意拒绝需合法合理,不然可能面临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