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它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而“没收财产”则是《刑法》第59条中规定的刑罚附加刑之一,它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是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物,而“没收财产”没收的是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没收财产”作为一种附加刑,刑事处罚里面的折抵实际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因此,没收违法所得不能折抵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