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这三种情形通常确实不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父母因生活困难送养子女且未获利,基于亲情及为孩子更好成长考虑送养,本质区别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拐卖行为。收养过程中手续有瑕疵但无拐卖故意,收养人真心关爱孩子,其主观目的是给予孩子良好生活环境,并非拐卖儿童的恶意。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儿童且无出卖目的,犯罪目的并非将儿童作为商品交易,所以与拐卖儿童罪有明显界限。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送养子女的父母,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帮扶,缓解生活压力,避免因困难无奈送养。
2.针对收养手续存在瑕疵的情况,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督促收养人及时完善手续。
3.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儿童的案件时,要严谨审查证据,依据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定罪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