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到期债权情况: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关注被执行人是否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发现后迅速向法院申请,推动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密切留意第三人的反应。
(二)针对债务加入情形:债权人在知晓第三人债务加入后,若债务人未履行,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三)对于第三人提供担保情况:法院应严格审查第三人书面承诺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确保后面强制执行措施合法合规。同时第三人作出承诺前要充分考虑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