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判定受贿罪既遂,重点要考察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核心是对财物形成实际控制。
(二)理解“实际控制”很关键,不能仅局限于物理上的占有使用,只要财物在其可支配范围就行。
(三)实践中,要准确判断财物是否处于受贿人支配下,若受贿人能决定财物处置,即便未实际接触,也构成既遂。
(四)若只是口头承诺办事,没实际收受财物,不能认定为既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