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先尝试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若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除。
(二)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一般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协议解除,若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需征得其本人同意。
(三)当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时,收养关系自然终止,无需额外手续。
(四)若发现收养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致使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请确认,经法院确认后,收养关系自始不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