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确保第三人代为清偿有效,需保证债权债务关系合法,且不具人身专属性,像金钱债务就可由第三人清偿。
(二)债务人和第三人要达成代为清偿的合意,同时债权人未明确拒绝,法律也无禁止规定。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应部分债权债务消灭,第三人通常有求偿权可向债务人追偿,但赠与目的的代为清偿除外。
(四)若第三人清偿不符合规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第三人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